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
一、申领对象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报资料
申请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办理方式
申报地址:四川e就业小程序、成都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或窗口办理(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三楼F区14号窗口)
咨询电话:028—64287303、83715919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办事指南
一、申请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贷款额度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合伙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4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
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五、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报资料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或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业且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的社保参保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二)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残疾证》以及《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三)退役军人:军人退役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四)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人《释放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五)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六)网络商户
1.开办“网店”进行工商注册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等相关资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2.未进行工商注册的:申请人“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等证明材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七)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申请人《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申请人《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九)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七、反担保
(一)反担保方式:贷款者能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固定资产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者不能直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本市有稳定场(住)所、稳定收入和稳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结(离)婚证明和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人向创业所在或户籍所在(非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网络商户向创业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九、办理方式
申报地址: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616室 彭州市就业局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83708911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办事指南
一、灵活就业界定
(一)就业形式
纳入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灵活就业形式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或自主经营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电商网店除外及法律法规允许无营业执照可经营的)的多种就业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类:
1.社区服务类:街道小贩、修鞋擦鞋、家庭作坊、缝纫织补、保洁保绿、再生资源回收、搬运送货、家庭日用品维修、临时性经营摊点等服务。
2.家政服务类:非直系亲属的家政钟点工、老人护理、病人陪护、水电维修、家庭装饰、居家手工艺等服务。
3.用人单位服务外包非全日制就业类。
4.法律法规许可的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非网络投资的经营服务活动类。
(二)认定原则
1.就业活动具有社会性,有具体的服务内容。
2.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可从事多种工作,单一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超24小时。
二、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从事纳入我市补贴范围的灵活就业,并以个体灵活就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经我市认定并纳入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申报补贴时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未满2年,且在我市已进行了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
按照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超过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00%档次缴费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100%缴费档次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申报材料
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
(三)《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表》;
(四)“互联网+”就业,网约车、网络外卖、快递配送等网络平台就业的,还需提供上月业绩单量或就业收入佐证;
(五)用人单位服务外包非全日制就业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六)自主创业开设的电商网店,还应提供上月收入流水明细;
(七)从事家政服务、用人单位服务外包非全日制就业的应提供上月收入佐证;
(八)其他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可向灵活就业所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互联网+”平台就业可向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
六、办理方式
咨询地址: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613室 彭州市就业局就业援助科
咨询电话:83871820
创业补贴申报办事指南
一、申请对象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一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申报材料
(一)大学生应提供
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应提供
《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返乡农民工证明材料(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实体概述、身份证复印件、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四、办理流程
申报补贴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五、办理方式
咨询地址: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616室 彭州市就业局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838708911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办事指南
一、申报对象
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二、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条件
吸纳就业奖励每年申报1次,在本企业已经享受过奖励的城乡劳动者不再纳入申报范围。每年申报奖励的吸纳城乡劳动者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四、申报材料
(一)创业实体有关证明材料(参照大学生创业补贴材料,已申请过大学生创业补贴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
(三)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缴费保险明细账。
五、办理方式
(一)申报补贴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二)咨询地址: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616室 彭州市就业局创业促进科
(三)咨询电话:83708911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培训办事指南
一、申报对象
对享受本市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含参保关系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失地农民)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承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
按照成都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执行。
三、申请条件
符合成都市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培训学员身份证(或居住证);
(二)开班申请;
(三)《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成都市领取失业金人员补贴培训学员花名册》(系统导出);
(五)《成都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系统导出);
(六)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五、办理方式
申报地址:彭州市第二办公区709办公室 彭州市就业局就业培训科
咨询电话:83713328
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办事指南
一、申报对象
经市人社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认定并对重点群体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承训机构。
重点群体具体包括: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就业并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及毕业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成都市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享受失业保金待遇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和退役军人。
二、补贴标准
由市人社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培训机构申报的综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时)、培训后就业状态,并结合就业去向和市场收费标准等因素分类确定补贴标准,现代服务业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4000元,现代制造业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5000元。原则上理论培训成本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实操培训成本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
对贫困家庭劳动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50元。
三、申请条件
培训结束后取得证书且在本市就业率达50%(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就业率统计的依据,在成都市参保的由系统核验,在成都市以外参保的需递交参保凭证,核验时间为培训后90天内)的培训班可申请培训补贴,对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班级按班级取证人数给予补贴。生活费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原则,由培训机构按补贴标准先期支付给培训学员,由机构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申报材料
(一)学员身份证;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三)代为申请协议(含代为申请生活费协议);
(四)《成都市重点群体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导出);
(五)《成都市重点群体技能培训补贴审核表》(系统导出);
(六)《成都市重点群体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系统导出);
(七)《成都市重点群体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审核表》(系统导出);
(八)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属于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报送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还应报送退役军人证复印件;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还应报送低保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应报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
属于成都户籍“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均由就业四维系统核验。
属于非成都户籍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还应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
申报地址:彭州市第二办公区709办公室 彭州市就业局就业培训科
咨询电话:837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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